• 饲料用大豆粕国家标准
  • 发布时间:2008-12-3 15:35:38 来源:香猪-天津香猪|北京香猪|河北香猪|香猪养殖|香猪价格|香猪批发|香猪网|山东香猪
  •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大豆粕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

      二、引用标准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检验

      GB 6432-6439 饲料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等项测定方法

      GB 8622 大豆制品中尿素酶的活性测定

      三、感官性状

      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四、水分

      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0%

      五、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霉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的说明。

      六、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1.以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为质量控制指标,按含量分为三级,见下表。

    表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预混合料产量(万吨)

     年份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预混合料

     1990

     3122

     50.82

     21.01

     1999

     5600

     1000

     160

      

      3.三项质量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

      4.二级饲料用大豆粕为中等质量标准,低于三级者为等外品。

      七、脲酶活性允许指标

      1.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2.饲料用大豆粕的脲酶活性不得超过0.4。

      八、检验

      1.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脲酶活性的检验按GB 8622执行。

      九、卫生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包装、运输和储存

      饲料用大豆粕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8-10-11批准,1989-09-01实施。

    2.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