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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商务部会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始全国生猪屠宰市场大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牵头负责此项工作的商务部已组成由条法司为主要领导的条例修改小组。 这一切表明,政府对生猪屠宰市场的全面整顿已经开始。 职权不明→理顺 “今后,生猪屠宰涉及的各管理部门再不会因为职权不明而相互扯皮了!”一位在生猪屠宰管理战线上战斗了6年的人士感慨。 各政府部门的职权不清,一直是影响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力度的重要制约因素。在8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生猪屠宰相关环节涉及各部门的管理职权得以确定。 会上明确:今后,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生猪饲养过程中的防疫及生猪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商务部统管生猪屠宰行业和打击私屠滥宰的工作,而肉品在市场销售环节的管理由工商部门承担。 法规不完善→修改 作为指导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6年的适用过程中不断暴露出许多问题。专家指出,《条例》现有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 目前,《条例》的修改稿正处于征求有关各方意见的阶段。《条例》修改重点围绕屠宰定点、违法处罚和执法队伍建设的问题进行。 新《条例》将完善生猪屠宰定点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生猪屠宰场“定点”过滥,致使生猪的定点屠宰制度流于形式。专家建议,一方面,应改变目前定点权的“下放”制度,在《条例》修改中将生猪屠宰的定点权上收至省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省内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生猪屠宰的定点规划,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另一方面,合理定出定点屠宰场应符合的硬软件条件。对定点屠宰场在厂房、设备、技工人员等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进行明确、细化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同时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条例》的罚则力度不够,专家指出,应在国务院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将取缔权和处罚权统一,并改变目前生猪屠宰过程中犯罪成本较低的现状,加大惩处力度,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条例》中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不足以影响不法所得。专家建议,在《条例》的修改中将生猪和运输工具纳入对私屠滥宰的罚没范畴,并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者给予适当处罚。针对《条例》处罚中“违法所得”难于确定的问题,建议罚款数额量化处理。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为严防生猪屠宰过程中的注水问题,专家建议对此类处罚进行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还将明确执法队伍建设。生猪屠宰执法管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私屠滥宰的发生地一般处于城乡结合部或偏远农村,且多在深夜进行,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违法对象持有屠刀,在暴力抗法过程中,屠刀就变为凶器,执法过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执法人员又有专业性的要求,必须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专家指出,应在《条例》中明确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明确执法队伍建设,并给予经费、装备和服装上的保证。避免目前由于经费缺乏,由屠宰场掏钱,地方商务部门执法而较易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 标准不健全→规范《条例》的修改完善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此外,生猪屠宰过程标准体系的建设也同样重要。 目前,农业部、商务部、发改委、商业联合会都针对生猪屠宰相关环节指定了标准。政出多门,各标准之间缺乏连贯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使加强行业管理的各标准在执行中流于形式。 鉴于生猪屠宰行业的复杂性,专家建议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章,以加强行业自律。并对现有标准进行清理整顿,从屠宰场的硬软件着手,规范屠宰场厂房、设备、人员、产品质量及产品运输方面的标准,完善标准体系。 税费不合理→清理 6月底,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矛头直指生猪屠宰相关环节的乱收费。《通知》要求各地取消乱收费,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重新审核,避免重复收费。 一位长期从事生猪屠宰工作的人士给记者列举各种税费:生猪的养殖阶段,要向动物检疫站缴纳防疫费;生猪出栏,要向动物检疫站缴纳其出据检疫证明的费用;生猪到异地屠宰,运输过程中途径地的兽医部门要征收消毒费;进入屠宰场,要缴纳检疫费;肉品到异地销售,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以上环节全部经历,所有费用累加起来要超过100元。 此外,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风险基金等不合理收费繁多,涉及从生猪饲养、生猪及其产品的运输,到生猪屠宰和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 税费太多、太滥已经成为私屠滥宰禁而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高额税费压榨着正规屠宰场的利润,同时,也使得私屠滥宰大行其事。 业内人士指出,生猪屠宰行业的利润很低,屠宰场如严格按要求进行生产,又不在规模化生产和降低成本上下功夫,多要亏本。在国外,屠宰场的建设被当成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投资建立屠宰场后,再向社会招标经营者。专家建议,由政府给予屠宰场适当补贴。 专家指出,从长远来看,要根本解决生猪屠宰管理中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畜禽屠宰法》。《条例》由于法律效力所限,仅有罚没和罚款的处罚力度有限,且很难执行。制定《畜禽屠宰法》,可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从而增加处罚的威慑力。 据知情人士透露,早在两年前,兽医食品卫生学会分会就起草了《畜禽屠宰法》上报国务院。近年来,由于生猪屠宰中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有数百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提出意见和议案,呼吁尽快出台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法律。根据现实情况,国务院已授权商务部在抓紧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做好《畜禽屠宰法》的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