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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会介绍:

中华香猪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开展各项活动,是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主要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评估、技术培训咨询、会展招商中介、编辑出版会刊、国内外信息交流,企业供求信息发布等。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邮编:300202;咨询电话:13212281079
协会网址:http://www.pigorg.com
中华香猪协会欢迎全国各地香猪及野猪养殖企业及相关企业单位加入本协会,免费注册成为我们的会员,欢迎各界新老朋友前来垂询指导,共谋香猪养殖行业的灿烂前景。
2.中华香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香猪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精神组建,为全国从事香猪及野猪养殖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代表、服务、自律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增强香猪养殖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香猪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通用咨询有限公司,登记主管单位是天津通用咨询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地址:中国,天津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香猪养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香猪养殖行业的单位,推动香猪养殖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促进本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利用行业的各种有效资源,发挥品牌效应,提高本行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香猪养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并办好网站为会员宣传。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要求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生产经营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评估、技术培训咨询、会展招商中介,编辑出版会刊,国内外信息交流,企业供求信息发布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章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及个体经营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与网站负责人联系;
(二)网站管理员审核通过;
(三)负责人联系告知会员名及密码即可登陆成为免费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的主要网站免费经营网页;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至日起15日内核准后生效。

3.中华香猪协会会员公约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香猪养殖行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其健康发展,特制定中华香猪养殖协会会员公约,供全体会员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国家及各地香猪养殖业加工、销售等生产有关方针、政策。
第二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并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安全、卫生、优质”的产品,树立行业新风。
第三条 会员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维护行业形象,不从事危害本行业的活动。
第四条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的声誉,禁止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利用各种手段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2、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3、利用权力机构的影响对其他企业施加压力,或采取行贿手段,以争取非正常业务。
4、为达到某一目的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许诺,或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5、以不正当手段挖聘同行业企业在职人员。
违反本公约禁止性条款的会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协会将对该会员及其直接责任者采取通报批评。批评无效者,可提请理事会处理。